10月15日,省總工會組織召開《河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學習貫徹座談會
閩人社文〔2015〕55號《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職工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的通知》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精神,加強生育保險管理,統一規范我省職工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流程,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的意見》(閩政辦〔2014
閩政辦〔2014〕100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精神,加強生育保險管理,保障職工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求,推進我省生育保險工作可持續發展,結合本省實際,現提出進
勞安字〔1990〕2號《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第一條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六條的要求,為保護女職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發育和成長,特制定本規定。
勞險字〔1988〕2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一、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