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勞安字〔1990〕2號
第一條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全文廢止,最新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下同】第十六條的要求,為保護女職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發育和成長,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范圍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三條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礦山井下作業;
2、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人作業;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4、建筑業腳子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
5、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六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第四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
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第ⅱ級(含ⅱ級)以上的作業。
第五條 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鉛、汞、苯、福等作業場所屬于《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ⅲ、ⅳ級的作業。
第六條 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鉸、砷、氣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鐵胺、氯了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工生標準的作業;
2、制藥作業中從事抗癌藥物信已烯雌田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皿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及拖拉機駕駛等;
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焊接作業;
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第七條 乳母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第六中第1、5項作業;
2、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濱、甲醇、有機磷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