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險字〔1988〕2號
國務院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全文廢止,最新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下同】,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范圍等問題作出新的規定,請你們認真貫徹落實。經商得人事部同意,現就執行中的幾個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三、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勞動部
一九八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