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
閩政辦〔2014〕100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7月13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的意見
省人社廳 省財政廳
(2014年7月)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精神,加強生育保險管理,保障職工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求,推進我省生育保險工作可持續發展,結合本省實際,現提出進一步加強我省職工生育保險工作意見。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應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及時辦理參保登記并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實行設區市統籌,各統籌區(省本級、平潭綜合實驗區為獨立統籌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基金。用人單位應按其工資總額的0.7%按月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費率需超出0.7%的,應由統籌區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
機關、財政核撥或核補的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費率減半征收。
三、生育保險基金實行預算管理,各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當地的預決算草案,經同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聯合報送同級政府審批。
四、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顚S?。
五、各統籌區要按照參保范圍、繳費標準、待遇水平、經辦管理、基金管理、信息系統“六個統一”的標準,進一步完善設區市統籌。同一統籌區內的生育保險基金要統籌管理,并賬運行。
六、職工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和我省計劃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終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連續繳費滿12個月(含當月)的,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
參保男職工本人享受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津貼和醫療費用待遇。
參保男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其未就業配偶沒有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由生育保險基金參照職工參保地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標準支付生育的醫療費用。
生育保險與其它社會保險不實行重復報銷和補償報銷。
七、職工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按規定領取生育津貼。機關、財政核撥或核補的事業單位參保人員按原渠道領取工資,不享受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按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以每月30天進行折算,按日計發,時間標準如下:
(一)生育:順產98天;難產(含剖宮產)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二)流產(含人工流產或引產):懷孕未滿4個(妊娠)月流產的15天;懷孕滿4個(妊娠)月流產的42天;懷孕滿7個(妊娠)月流產的98天。
(三)計劃生育手術:放置宮內節育器的7天;摘取宮內節育器的3天;輸卵管結扎的30天;輸精管結扎的15天;輸卵管復通術的30天;輸精管復通術的15天。
八、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生育的醫療費用指職工生育的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指職工因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各統籌區按照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規范及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三目錄”標準,原則上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生育醫療機構按單病種付費實行即時刷卡結算。
分娩住院期間妊娠合并癥、并發癥的治療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自胎兒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職工的醫療費用不再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九、職工因異地居住等原因,需要在統籌地以外地區或非協議定點生育醫療機構生育的,應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備案,經同意后就醫。急診或搶救的,可在非定點生育醫療機構就醫。異地或急診搶救發生的醫療費用的報銷標準執行參保地的政策。
十、生育保險關系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可以轉移接續。職工因正常工作調動或勞動關系改變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轉移生育保險關系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職工在省內不同統籌地區參加生育保險或生育醫療費統籌的繳費年限,統籌區之間應相互認可,關系轉移前后的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具體轉移接續辦法由省人社廳另行制定。
十一、在本省轄區內合法就業的外籍(含港、澳、臺)人員,生育保險關系存續期間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十二、醫療事故和境外(含港、澳、臺)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以及應由其他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等,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十三、職工應當自生育之日起12個月內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相應材料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所需材料,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材料齊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
十四、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并足額繳費,或中斷繳費致職工生育待遇無法享受的,其職工產假、流產或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的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十五、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生育保險工作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十六、各級人社部門要積極探索生育保險與醫療保險協同推進、統一管理的服務模式,進一步完善工作措施,理順管理職能,加快推進統籌區內生育保險業務經辦管理職能整合工作。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信息系統建設,進一步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努力實現生育津貼的社會化發放和生育醫療費即時刷卡結算,為參保職工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十七、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職責,協調配合相關單位共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不斷擴大覆蓋面,強化基金征繳,努力做到應保盡保,確保應收盡收。同時,加強基金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反欺詐機制,持續推進生育保險制度健康發展。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