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職工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的通知
閩人社文〔2015〕55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4〕100號)精神,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福建省職工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2月25日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精神,加強生育保險管理,統一規范我省職工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流程,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4〕100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育保險關系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可以轉移接續。職工因正常工作調動或勞動關系改變轉移生育保險關系的,用人單位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職工在省內不同統籌地區參加生育保險或生育醫療費統籌的繳費時間,以及原參保地執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時間,統籌區之間應相互認可,關系轉移前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繳費時間(工作時間)可連續計算。
本辦法適用于福建省行政區域內職工隨新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時,跨制度、跨統籌地區、統籌區內跨單位轉移接續生育保險(統籌)關系。
第三條 職工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和我省計劃生育政策,其生育保險連續繳費至分娩、妊娠終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且繳滿12個月(含當月)的,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連續繳費時間按如下計算:
(一)職工隨新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時未申請生育保險關系轉移的,繳費時間從新參保地申請參保之月起算。
(二)職工生育保險關系中斷繳費時間不超過3個月(含3個月),且中斷期間的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現行工資基數補繳的,繳費時間連續計算,中斷期間產生的符合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政策的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支付;中斷繳費時間超過3個月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三)經辦過程中出現其它情形需對連續繳費時間計算標準加以明確的,由市級或以上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報同級生育保險行政部門審批后執行,市級生育保險行政部門應將新確立的連續繳費時間計算標準向省人社廳醫保處報備。
第四條 職工隨新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其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原參保地經辦機構為符合條件的職工打印《生育保險參保憑證》(附表1,以下簡稱《參保憑證》)。
(二)由個人或新用人單位持《參保憑證》,到新參保地經辦機構指定窗口申請參保并辦理轉移,填寫《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表2,以下簡稱《申請表》)。屬個人辦理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身份證明材料,代辦人員還應攜帶代辦人身份證。
(三)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對符合當地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與原參保地經辦機構聯系,生成并發出《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附表3,以下簡稱《聯系函》)。
(四)原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參保職工生育保險變更信息表》(附表4,以下簡稱《信息表》),以掛號信方式寄送新參保地經辦機構。
第五條 以單位整體搬遷形式實施的職工生育保險關系轉移,原參保地經辦機構應為個人出具《參保憑證》、《信息表》,還應為該單位出具上一年度《整體遷移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明細表》(附表5),由遷移單位在新參保地申請參保時出示。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實施。2013年6月至下發之日涉及生育保險關系轉移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表:【略】
1.《生育保險參保憑證》;
2.《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3.《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4.《參保職工生育保險變更信息表》;
5.《整體遷移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