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府〔2017〕404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企業部分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一、用人單位職工(不含按政策規定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交部分的費率由14%調整為12%;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不含按政策規定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人員)繳交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的下限調整與我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一致,
廈府辦〔2015〕163號《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有關意見的通知》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4〕100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為做好我市生育保險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廈府〔2016〕237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我市相關社會保險費繳費費率和繳費基數的通知》根據《廈門經濟特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廈門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6號,2016年2月26日修正)和《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63號,2016年3月7日修正
廈府〔2004〕198號《廈門市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逐步建立和完善被征地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失地農民的老年生活,加快我市海灣型城市的建設步伐,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要求,本著“政府推動,政策引導,集體扶持,個人參保,財政補貼”的原則,制定本暫行辦法。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廈門市醫療保障管理局關于2018繳費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標準和年度申報辦法的通告》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8年第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廈門經濟特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及《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我市相關社會保險費繳費費率和繳費基數的通知》(廈府〔2016〕2
廈府〔2005〕356號《廈門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關于市建筑礦山及石材加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