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廈門市醫療保障管理局關于2018繳費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標準和年度申報辦法的通告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8年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廈門經濟特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及《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我市相關社會保險費繳費費率和繳費基數的通知》(廈府〔2016〕237號)等相關規定,現將我市各類參保人員2018繳費年度(2018年7月-2019年6月)的社會保險費繳納標準和年度申報辦法通告如下:
一、費基費率
(一)基本養老保險
1.本市戶籍的參保人員
(1)本市戶籍職工以職工個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2%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14%、個人繳8%。
(2)本市個體工商戶業主可選擇以2017年度“社平工資”的60%~300%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由業主本人全額繳納;本市戶籍的個體工商戶雇工,以個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業主繳納12%、雇工本人繳納8%。
(3)本市戶籍靈活就業人員、下崗失業人員,可選擇以2017年度“社平工資”的60%~300%為繳費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由本人全額繳納。
(4)農場職工和漁業企業的漁民,以“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2%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14%、個人繳8%。
(5)從農場和漁業企業分流尚未就業的個人,可以2017年度“社平工資”的60%~300%或“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由本人全額繳納。
(6)按照《廈門市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規定,一次性繳費的被征地人員,以2413元的60%~100%或“最低工資”為月繳費基數,按22%的繳費比例繳納。
(7)參加我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按規定繳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其中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按28%的繳費比例計繳,單位繳20%、個人繳8%;職業年金按12%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8%、個人繳4%。
2.外來員工
(1)外來員工以“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2%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納14%,個人繳納8%。
(2)外來員工中的管理、技術人員可按本市戶籍職工繳費標準繳納。
(3)持本市居住證的人員,可以個人身份選擇以2017年度“社平工資”的60%-300%為繳費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由本人全額繳納。
(4)在廈居住的臺灣居民,可以個人身份選擇以2017年度“社平工資”的60%-300%為繳費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由本人全額繳納。
(二)基本醫療保險
1.本市戶籍參保人員
(1)本市戶籍職工以職工個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0%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納8%、個人繳納2%。
(2)本市個體工商戶業主,以個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0%的繳費比例計繳;本市戶籍的個體工商戶雇工,以個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0%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雇主繳納8%、個人繳納2%。
(3)本市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和下崗失業人員,可選擇以2017年度“社平工資”的60%~300%為繳費基數,按10%的繳費比例由本人繳納。
2.外來員工
(1)外來員工以2017年度“社平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6%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納4%,個人繳納2%。
(2)外來員工中的管理、技術人員可按本市戶籍職工繳費標準繳納。
(三)失業保險
1.本市戶籍職工以及在廈的鐵路系統員工,以職工個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納1.5%、個人繳納0.5%。
2.外來員工以“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5%的繳費比例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外來員工中的管理、技術人員可按本市戶籍職工繳費標準繳納。
3.靈活就業人員中的再就業困難補貼對象可選擇以2017年度“社平工資”的60%~300%為繳費基數,按2%的繳費比例由本人繳納。
(四)工傷保險
1.本市企、事業單位職工以職工個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對照本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
2.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0.2%的繳費比例由單位繳納。
3.按建筑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企業,依《建筑、礦山及石材加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廈府〔2005〕356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建筑企業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及用途問題的批復》(廈府〔2008〕248號)以及《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廈門市交通委員會關于交通基本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及其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廈勞社〔2009〕283號)的規定繳費。
(五)生育保險
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4〕100號)和《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有關意見的通知》(廈府辦〔2015〕163號),用人單位按其月工資總額的0.7%繳納生育保險費。
(六)減負政策
依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企業部分社會保險費的通知》(廈府〔2017〕404號)、《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廈門市財政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廈人社〔2017〕235號)的文件要求,對用人單位及個人繳納社保費實行減負。
1.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繳交部分的費率由14%調整為12%。
2.醫療保險: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繳交部份的費率由8%調整為6%,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繳交部份的費率由4%調整為3%。
3.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失業保險單位繳交部份的費率由1.5%調整為0.5%執行,本市戶籍個人繳費部份由1%調整為0.5%執行,外來員工不用繳納。
4.工傷保險:除建筑工程項目團體工傷保險外,其他工傷保險在現行基礎上減半執行。
上述各項險種的減負政策執行至2018年12月,若有調整或延長以市政府公布為準。
(七)其他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屬、省屬單位員工的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原郵電、電力行業實行工傷保險行業統籌除外)和生育保險按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標準繳納。
2.養老、醫療、生育以職工個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的,若2017年月平均工資低于2017年度“社平工資”60%的,以2017年度“社平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超過2017年度“社平工資”300%的,以2017年度“社平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依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企業部分社會保險費的通知》(廈府〔2017〕404號)規定,用人單位及職工(不含政策規定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人員)繳交基本養老保險基數的下限與我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政策一致,即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至2018年12月。
3.參加失業保險的本市戶籍職工和按本市戶籍職工標準繳費的外來管理技術人員,以及參加工傷保險的所有職工,應以職工個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
4.在我市就業的外籍人員和港澳臺人員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在廈就業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納入社會保險統籌范圍的通知》(廈勞社〔2005〕260號)規定,按外來員工或外來管理技術人員的繳費標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以上各險種繳費基數、比例、繳費標準上下限以及社平工資口徑如有調整,以政府公布的政策文件為準。
二、申報時間
2018年5月15日至6月25日。
三、申報要求
(一)在職人員年度申報
1.用人單位應根據參保職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如實向地稅部門申報參保職工2018社保繳費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年度申報后,在一個社保年度內,如無特殊變動,申報的繳費基數保持不變。其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單位核對年度繳費基數時如有疑問應于6月20日前向所屬市、區社保中心提出修改申請,逾期提出的不予變更。
2.在廈繳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應在6月20日前完成繳費基數核對工作,并于25日前向地稅部門申報在編人員下一社保年度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今后在廈繳納機關事業單位應在每月15日前繳費,當月的職業年金費用未能在15日前繳納至地稅部門的,則納入次月歸集并參與省里運營。
3.各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稅部門申報社保費繳費基數。申報方式為:
(1)網上申報:參保單位可直接通過廈門市地稅局對外網站進行年度繳費基數申報(網址:http://www.xm-l-tax.gov.cn)。網站所提供的《參保單位在職人員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參保人員信息、參保人數若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用人單位應先向地稅辦稅服務廳核實更正。
(2)上門申報:參保單位直接填《參保單位在職人員社會保險費年度申報表》,向地稅辦稅服務廳辦理年度繳費基數申報。
4.在5月1日至6月25日期間內單位新增人員如無基數變化的,可不辦理年度申報,地稅部門自動以單位增員申報的工資作為2018社保年度的社保繳費基數。
5.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應申報職工辦理年度申報的,其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以上一社保年度繳費基數的110%確定。
在廈繳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未按規定申報在編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或者申報的基數與廈門市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系統提供的工資數據不相符的,則以廈門市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系統提供的工資數據為準。
6.用人單位應將申報的繳費工資告知職工個人并簽字確認,由用人單位存檔備查。
(二)退休人員年度申報
1.由市社保機構全額發放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無須年度申報。
2.省部屬機關事業單位及納入省級養老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須向所屬地稅辦稅服務廳或通過市地稅局對外網站申報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2017年度月平均退休金。單位申報成功后,需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表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送至市行政服務中心二樓D廳市醫保經辦大廳辦理復核手續。
3.不按規定辦理退休人員年度申報的,仍按原退休金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醫療賬戶劃撥基數。
4.原享受我市事業單位待遇并由單位補差的退休人員,除申報我市社保機構發放的月養老金外,還應申報事業單位發放的月補差養老金。
(三)獨立個人參保年度申報
1.獨立個人年度申報采用不變不報的原則,即獨立個人繳費檔次不變更的,不須辦理年度申報,地稅部門按原繳費檔次作為個人2018社保年度的繳費檔次。
2.獨立個人辦理年度申報的,以年度申報的繳費檔次確定2018參保年度各參保險種的繳費檔次。
(四)信息變更辦理
為實現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準確送達,單位和個人地址和電話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到地稅部門或通過市地稅局對外網站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特此通告。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醫療保障管理局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