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政辦發〔2019〕18號《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辦法的通知》為減輕企業負擔、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完善社會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稅總辦發〔2018〕142號《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穩妥有序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為深入貫徹落實9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有關精神,在穩妥推進社會保險費征管職責劃轉改革的同時,確保改革前已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地方一律保持現有征收政策不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稅總函〔2018〕1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相關事項的通知》為進一步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增強企業發展活力,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關于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25號,以下簡稱《通知》)?,F就稅務系統落實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廈府〔2017〕404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企業部分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一、用人單位職工(不含按政策規定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交部分的費率由14%調整為12%;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不含按政策規定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人員)繳交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的下限調整與我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一致,
《廈門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2016年修訂版(全文)第一條 為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廈府〔2016〕237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我市相關社會保險費繳費費率和繳費基數的通知》根據《廈門經濟特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廈門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6號,2016年2月26日修正)和《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63號,2016年3月7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