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企業部分社會保險費的通知
廈府〔2017〕40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經研究,決定繼續階段性實施降低部分社會保險費。具體如下:
一、用人單位職工(不含按政策規定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交部分的費率由14%調整為12%;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不含按政策規定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人員)繳交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的下限調整與我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一致,即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減征后涉及到個人的保障待遇保持不變。
二、我市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企業繳費費率繼續實施減半繳納。
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中用人單位繳交部分的費率由8%調整為6%,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中用人單位繳交部分的費率由4%調整為3%。減征后參保人員各項保障待遇不變,仍按照減征前的標準劃撥個人賬戶。
以上政策的執行時間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廈門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