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我市相關社會保險費繳費費率和繳費基數的通知
廈府〔2016〕23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
根據《廈門經濟特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廈門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6號,2016年2月26日修正)和《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63號,2016年3月7日修正)的規定,現將所涉及的我市相關社會保險費繳費費率和繳費基數公布如下:
一、《廈門經濟特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范圍內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費率及繳費基數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均以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繳費基數。
新參加工作或從異地調入本市工作的人員,按本人月工資推算得出繳費基數。
其他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計算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為22%。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14%繳納,個人按8%繳納。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雇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為20%。業主全部由本人繳納;雇工本人繳納8%,其余12%由業主繳納。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廈門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規定范圍內的職工失業保險的繳費費率及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中的本市戶籍職工的失業保險費以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1.5%繳納,個人按0.5%繳納。
用人單位中的外來員工的失業保險費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由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1.5%繳納,個人不繳納。
三、《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規定范圍內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費率及繳費基數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均以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
新參加工作或從異地調入本市工作的人員,按本人月工資推算得出繳費基數。
其他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計算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費率為10%。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8%繳納,個人按2%繳納,個人繳納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本通知所稱的“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市人社局根據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廈門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含勞務派遣工)平均工資數據進行公布。
以上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已發布的其他相關社會保險繳費費率和繳費基數標準繼續有效。尚在有效期內的階段性調整社會保險費繳費費率及繳費基數的有關政策繼續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