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關于市建筑礦山及石材加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的通知
廈府〔2005〕35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現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建設與管理局、市地方稅務局、市財政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總工會等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建筑、礦山及石材加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關于建筑、礦山及石材加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廈門市總工會
為規范建筑、礦山及石材加工企業農民工的工傷保險,依法維護建筑、礦山及石材加工企業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和建筑、礦山行業及石材加工企業的特點,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辦法適用于在廈門行政區域內的建筑、礦山行業企業及石材加工企業(以下統稱企業)的農民工(以下統稱職工)。
建筑、礦山及石材加工企業中的本市城鎮戶口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職工及已按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費的職工,仍應按規定和原渠道繳納五項社會保險費。
本辦法所指建筑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的企業。
本辦法所指礦山企業,是指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規定,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納入礦山企業進行管理的企業單位。
本辦法所指石材加工企業包括石材加工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二、建筑企業在工程開工前為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所有職工單項辦理工傷保險的,由地稅機關予以辦理。
建筑企業為在建工程施工工地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其繳費基數以工程項目施工承包合同總造價的15%作為人工工資總額,按1%的費率繳納,即按工程項目工程總造價的1.5‰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總額由地稅機關核定,并開具繳費單,由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工程項目開工前一次性向地稅機關繳交。
市社保經辦機構可根據用人單位上兩個繳費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工傷事故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浮動費率的有關規定提出費率調整意見,由相關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后報市政府審批。
三、建筑企業在建工程施工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應當按規定向地稅機關申報職工花名冊以及在建工程項目的施工期限。用人單位所報送的職工花名冊上載明的職工的工傷保險關系自申報之次日起生效。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報送增減職工花名冊。對新錄用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其上崗前將職工花名冊以書面申報形式報送地稅機關備案。
因屬緊急情況臨時增加或調用工人等特殊情況未能及時報送增員職工花名冊,臨時增加或調用工人在48小時內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地稅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設行政部門進行確認后,按參保職工處理。
四、建筑企業職工在施工工地上的期限按職工工種和工程進度由企業填報,但最長不得超過工程項目合同期的期限。工程延期峻工驗收的,最長不得超過工程峻工驗收期的期限。職工在在建工程施工工地上的期限作為職工的參保有效期限。
五、建筑企業為在建工程施工工地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后,其參保職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及有關規定執行。
六、職工在參保有效期限內因工作原因在本在建工程項目或其他參保的工程項目工地上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并享受工傷保險各項待遇;職工在參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參保的工程項目工地上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但按未參保處理,由用人單位(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各項待遇。
七、在建工程項目施工工地的職工在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后,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30日內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為勞務分包企業的,由勞務分包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為專業分包企業的,由專業分包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為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的,由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建筑業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作為具備法定資質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辦理工傷傷殘鑒定和工傷待遇的責任和義務。用人單位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企業的工會組織可作為申請人,在職工遭受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八、確定建筑企業職工本人工資,采取與職工職業技術資格等級掛鉤的辦法。職業技術資格等級分初級工(含普工、雜工)、中級工和高級工三個等級,其初級工(含普工、雜工)、中級工和高級工的月工資分別按上年度全市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80%、100%計算,作為職工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后享受工傷待遇的本人工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核工傷保險待遇時應當嚴格核對工傷職工的職業技術資格等級證書原件,按其持有的職業技術資格等級計算其本人工資,計發工傷保險待遇。對未取得職業技術資格等級證書的工傷職工,其本人工資按上年度全市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礦山企業、石材加工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其農民工單項辦理工傷保險,由地稅機關予以辦理。申報繳費辦法按《工傷保險條例》及《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應當按規定及時向地稅機關申報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花名冊及職工個人工資額。礦山及石材加工企業中的本市職工,仍應按規定繳納繳交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費用。
十、建筑、礦山企業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法定資質或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的,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由具備法定資質或用工主體資格的企業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十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監督管理,地稅機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用人單位(包括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等)工會組織對本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進行監督。
建筑、礦山企業及石材加工企業違反《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十二、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