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等十三部門關于推進全國統一多證合一改革的意見 工商企注字〔2018〕31號 按照《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多證合一改革的指導意見 》( 國辦發〔2017〕41號 ,下稱《意見》)要求,多證合一改革于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國全面實施。為切實解決各地改革不平衡、不協同、不充分等問題,按照李克強總理關于多
《海關總署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納入“多證合一”改革的公告》海關總署、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工商總局等十三部門關于推進全國統一“多證合一”改革的意見》(工商企注字〔2018〕31號),現就《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
粵工商規字〔2018〕5號《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調整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權限的通知》為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企業名稱登記便利化水平,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推進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號)《工商總局關于提高登記效率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
粵工商規字〔2018〕3號《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六部門轉發工商總局等十三部門關于推進全國統一“多證合一”改革意見的通知》現將《工商總局等十三部門關于推進全國統一“多證合一”改革的意見》(工商企注字〔2018〕31號,下稱《意見》)轉發給你們,結合貫徹落實《商務部辦公廳工商總局辦公廳關于實行外商投資企業商務備案與工商
閩工商企注〔2018〕17號《福建省工商局關于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證照分離”改革的決策部署,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閩政〔2017〕55 號,以下簡稱《通知》,詳見附件1)要求,進一步深化改革,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現結合《工商總
成工商發〔2017〕19號《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企業因合并分立解散是否需要提交清稅證明的答復》根據《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及其附件《企業登記申請文件規范》,“三證合一”后持加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