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調整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權限的通知
粵工商規字〔2018〕5號
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橫琴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省工商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企業名稱登記便利化水平,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推進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號)《工商總局關于提高登記效率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的意見》(工商企注字〔2017〕54號)和《工商總局關于做好新形勢下企業登記注冊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2號)工作要求,省工商局決定調整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機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權限
(一)調整范圍。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權限調整為省、市、縣(區)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均可實施。省、市、縣(區)級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冠省名企業登記或者名稱預先核準的,以本登記機關名義出具相關文書,并加蓋本登記機關企業登記或者名稱核準專用章。
(二)適用情形。企業名稱屬于下列情形的,應當辦理冠省名企業名稱登記。
1.以“廣東”“廣東省”作為行政區劃或者名稱中使用“廣東”“廣東省”字樣的;
2.省級行政區劃與地級以上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
3.企業分支機構在其隸屬企業名稱后使用“廣東”“廣東省”字樣的。
二、放寬冠省名企業名稱的申請條件
(一)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已設立企業或者新設立企業,可以申請冠省名;
(二) 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5000萬元以上,其中集團母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冠省名;
(三)企業名稱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核準或者名稱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的,其分支機構名稱可以申請使用“廣東”“廣東省”字樣。
三、簡化冠省名企業名稱的登記流程
申請人申請冠省名企業名稱的,應當根據《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實施辦法》的規定,通過廣東省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自主申報企業名稱,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企業設立登記或者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無需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人申請的冠省名企業名稱涉及前置許可事項的,應當在辦理企業設立登記或者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前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人申請冠省名企業名稱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申請文書按照《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和《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記申請文書規范》的規定執行。
四、規范冠省名企業名稱的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企業登記機關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工作順利實施。要及時調整充實登記注冊工作人員,選派熟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業務的工作人員負責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工作。
(二)加強工作責任。企業登記機關要按照“誰核準、誰負責,誰登記、誰負責,誰登記、誰歸檔”的原則,依法核準登記冠省名企業名稱,對本機關登記的冠省名企業名稱引發的名稱爭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及其他相關工作負責。
(三)加強宣傳培訓。企業登記機關要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各種媒體宣傳調整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機關的政策,提高企業和群眾對新政策的知曉度,讓廣大人民群眾和企業廣泛受益。企業登記機關要組織登記注冊工作人員認真學習、領會、貫徹企業名稱登記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提高本機關登記注冊工作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四)加強督查指導。省工商局要加強對冠省名企業名稱辦理工作的督查指導。對違規、越權核準的企業名稱,責令改正,依法追究企業登記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企業集團、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參照本通知執行?!蛾P于授權開展冠省名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工商企字〔2009〕475號)和《關于貫徹落實新修訂《廣東省企業冠省名登記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工商企字〔2009〕484號)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廢止。
各單位要參照本通知的規定,調整冠市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機關,不設冠市名企業名稱的申請條件,大力推進本地“放管服”改革。
企業登記機關在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報告省工商局。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