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發〔2018〕20號《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轉出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進一步清理和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省政府決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取消5項、轉出1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1.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其中工資薪金總額為企業所得稅允許稅前扣除金額,不是工資薪金實發數,也不是工資薪金計提數。 2.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如購買一些實物等產生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先認證后轉出)。 如做了進項稅額轉出或者未抵扣進項稅額,不需要
一般情況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分錄可表示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其他綜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其中: 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金額=減值時的公允價值-減值時的攤余成本 其他綜合收益科目的金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減值時的公允價值-減值前的賬面價值,也
問: 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分錄如何做? 答: 增值稅進項稅轉出,也就是說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部分轉入相關成本: 1、原材料 借:原材料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之前是: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2、固定資產: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