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分錄可表示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其他綜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其中:
“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金額=減值時的公允價值-減值時的攤余成本
“其他綜合收益”科目的金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減值時的公允價值-減值前的賬面價值,也可以通過倒擠得到。
如果在減值前,賬面價值大于初始成本(此時相關資本公積為貸方余額),因為特殊原因公允價值急劇下降,發生減值,此時資本公積的貸方數應從借方轉出。
分錄可以表示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其他綜合收益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確認減值后,以后期間價值回升時,一般是可以轉回的。
其中可供出售權益工具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的,轉回的分錄為: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可供出售債務工具的減值損失的轉回分錄為: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產減值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