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2019〕1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復核及執行程序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為規范死刑復核及執行程序,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應適用何種程序審理的批復》已于2010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5次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1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已于2006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8次會議、2006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6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已于2006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