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應適用何種程序審理的批復》已于2010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5次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應適用何種程序審理的批復
(法釋〔2010〕6號 2010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5次會議通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來,有的高級人民法院請示,對于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案件,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但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應當適用何種程序審理。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案件,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適用第二審程序對全案進行審查,并對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實和適用法律依法開庭審理,一并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案件,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適用第二審程序對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審理,并由同一審判組織對未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死刑判決進行復核,作出是否同意判處死刑的裁判。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