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辦〔2019〕76號《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2019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要求和《河南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意見》(豫人社〔2018〕4
退役軍人辦函〔2018〕189號《退役軍人事務部辦公廳關于殘疾軍人證等證件和有關印章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一、在退役軍人事務部制發新的證件之前,仍延用現有傷殘人員證(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公務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戰因公傷殘人員證》,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