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2019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豫人社辦〔2019〕76號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管委會、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要求和《河南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豫人社〔2018〕44號)規定,決定對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調整?,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本省行政區域內2018年12月31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傷殘1級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傷殘2級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傷殘3級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傷殘4級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傷殘5級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傷殘6級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此次供養親屬撫恤金實行定額調整,增加額度為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為120元)。
1996年9月30日前發生的工傷,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生活護理費。2019年1月1日后新發生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全省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2019年1月1日前已經享受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原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核算;原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高于全省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仍保留之前待遇標準,直到全省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與原統籌地區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持平后再按照全省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核算。
(四)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按照醫療地不同,分為兩個檔次,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區為20元/天/人。
三、其他事項
(一)此次待遇水平調整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調整所需費用,由現發放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資金渠道支付。傷殘程度為五級和六級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二)工傷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包括按退休人員安置),并按養老保險政策調整養老金的,不執行本通知關于傷殘津
貼的調整規定。
(三)按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1-4級老工傷人員有關待遇的處理意見》(豫人社工傷〔2015〕12號)文件規定,對1-4級老工傷人員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而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補差的,不執行本通知關于傷殘津貼的調整,按2019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辦法執行。
(四)根據有關規定,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各地應按本通知規定,于2019年12月底前將增加的待遇發到相關人員手中。
(六)按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待遇標準依照此規定執行。
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廳工傷保險處反饋。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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