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稅函〔2019〕24號《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做好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備案工作的通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瓊稅函[2018]190號),現將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備案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滬稅函〔2018〕54號《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公布本市互聯網物流平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企業名單(第一批)的通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開展本市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相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6號
法發〔1996〕3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正確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依法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犯罪,現就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條款修改】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