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方便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促進物流業降本增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有關要求,現將我省開展試點工作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內容
經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批準,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可以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并辦理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二)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證》。
(三)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四)注冊為該平臺會員。
二、試點企業的確定
納入試點范圍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的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且試點資格和無車承運人經營資質在有效期內。
(二)平臺應實現會員管理、交易撮合、運輸管理等相關系統功能,具備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
試點企業代開專用發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符合上述條件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本著自愿原則申請作為試點企業,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申請表》(見附件1)。
三、專用發票的開具
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在境內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以下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就近向稅務機關自行申請代開專用發票,也可以委托試點企業按照以下規定代開專用發票:
(一)試點企業僅限于為符合本公告第一條所列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貨物運輸業務代開專用發票。
(二)試點企業應與會員簽訂《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繳稅款協議》(范本見附件2)。
(三)試點企業使用自有專用發票開票系統,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專用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以試點企業代開的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四)試點企業代開的專用發票,相關欄次內容應與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運輸業務,以及本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信息應統一存儲,以備核查。
(五)試點企業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會員代開專用發票。試點企業可以按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并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四、涉稅事項的辦理
(一)試點企業代開專用發票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等有關稅費,由試點企業按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按月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將完稅憑證轉交給會員。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后,不再就同一筆業務代開專用發票。
(二)會員應按照其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規定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已由試點企業代為繳納的增值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試點企業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代開專用發票對應的收入不屬于試點企業的增值稅應稅收入,無須申報。
(四)試點企業應按月填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匯總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見附件3),同時填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明細表》(見附件4),留存備查。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申請表
2.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繳稅款協議(范本)
3.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匯總表
4.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明細表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