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條款修改】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
【提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本法規部分條款自2014年7月1日起修改?!?/span>
現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并已經征稅的事項,不再調整;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