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做好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備案工作的通知
瓊稅函〔2019〕24號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瓊稅函〔2018〕190號),現將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備案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提交資料清單
提交部門:主管稅務機關貨物和勞務稅管理部門
(一)互聯網物流平臺備案登記表(附件)
(二)平臺簡要介紹
包括但不限于:平臺技術方案;平臺管理方案(包括會員管理、交易撮合、運輸管理等內部系統,具備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查驗原件)
(四)交管部門認定的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相關資質材料復印件(查驗原件)
(五)平臺與會員企業所簽訂的委托代開專業發票協議復印件(查驗原件)
二、平臺的會員企業應符合的條件
(一)應為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并為相關互聯網物理平臺注冊會員。
(二)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并辦理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三)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證》。
三、平臺會員企業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流程和資料
平臺的會員企業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前應先至稅務機關貨物和勞務稅管理部門進行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備案,備案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一年,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資質條件終止備案。會員企業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備案應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實名認證后無需提供);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道路運輸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復印件(道路運輸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水路運輸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證》復印件(水路運輸企業);
3.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備案表;
4.平臺提供的相關會員證明復印件;
5.平臺與會員企業所簽訂的委托代開專業發票協議復印件。
注:所有備案資料需加蓋公章方為有效。
(二)會員企業應留存以下資料備查
1.營業執照原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原件(道路運輸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原件(道路運輸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原件(水路運輸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證》原件(水路運輸企業);
3.平臺提供的相關會員證明原件;
4.平臺與會員企業所簽訂的委托代開專業發票協議原件;
5.企業經營其他相關材料。
四、主管稅務機關管理要求
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應對申請代開專票的企業和平臺進行規范管理,核實雙方業務真實性、規范性,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核實。
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或平臺,稅源管理崗提請部門領導、分管局領導逐級確認后,經貨物和勞務稅管理部門向省局報告,及時終止其代開備案,整改完成后應重新備案。
五、以上所有復印件應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附件:互聯網物流平臺備案登記表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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