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中國境內上市公司對境外股民支付股息時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復函
川地稅函發〔1998〕181號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對在港股民支付股息(紅利)時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答復:1993年12月31日前國家統一稅收政策已明確規定免稅的,根據國稅發〔1993〕45號【全文廢止】和國稅函發〔1994〕440號文規定,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你公司對香港股民支付股息(紅利)時,暫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199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