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11〕34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稅發〔1993〕045號文件廢止后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現就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45號,以下簡稱045號文件)廢止后有關境外居民個人取得H股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征管
國稅函〔2011〕36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稅發〔1993〕045號文件廢止后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補充通知》現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稅發〔1993〕045號文件廢止后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348號)附件《相關股息稅率低于或高于10%協定一覽表》補充如下:
國稅函〔2008〕89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就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國稅函〔2018〕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一、QFII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如果是股息、紅利,則由派發股息、紅利的企業代扣代繳;如果是利息,則由企業在支付或到期支付時代扣代繳。
國稅發〔1993〕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1.外商投資企業轉讓股票或股權所取得的凈收益以及外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轉讓所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股票所取得的凈收益應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所得稅。上述股票交易所發生的凈損
國稅函發〔1994〕4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持有中國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關稅收問題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