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在成都自貿區開展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登記制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
成工商發〔2017〕18號
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工商局,青白江區、雙流區市場和質量監管局:
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激發市場投資活力,助推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成都片區(以下簡稱“成都自貿區”)建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國發〔2016〕30號)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成辦發〔2014〕42號)精神,現就成都自貿區內開展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登記制改革試點,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認識開展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登記制改革試點的重大意義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在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舉措。改革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制度,有利于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提高政府監管效能。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有利于工商注冊登記便利化,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投資活力,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按照方便準入與規范有序的原則,先行在成都自貿區開展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登記制改革試點,研究總結成功做法,努力形成全市可復制、可推廣改革措施。
二、推行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登記制改革,為企業提供便捷高效的市場準入服務
(一)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登記制,是指登記機關將申請人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登記為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無需提交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合同等其他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的登記制度。適用范圍:成都自貿區內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管理。
(二)成都自貿區內工商行政管理(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機關是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登記的登記機關。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登記承諾書》(見附件)進行形式審查。
登記機關可運用信息化手段對申請人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與房管部門的房屋信息進行查詢、比對,以確定住所(經營場所)詳細準確的地址信息。
(三)申請人申請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登記時,應提交《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登記承諾書》?!镀髽I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登記承諾書》是登記機關辦理注冊登記和實施監督管理的依據。
三、強化住所(經營場所)負面清單管理,明確申請人義務
(一)登記機關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負面清單。申請人應當遵守負面清單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將負面清單內的場所申報登記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
(二)申請人申請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登記,應當詳細填報企業名稱、注冊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住所(經營場所)詳細地址及郵政編碼、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取得方式和房屋性質等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請人應當對其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申報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相符、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登記的相關法律責任。
(三)企業在申報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未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不得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四、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公示,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一)登記機關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將申請人申報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及時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四川)、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進行公示,供社會公眾、相關政府部門查詢。
(二)登記機關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企業申報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登記機關對通過登記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企業,或者根據投訴舉報調查核實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應當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四川)、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對提交虛假材料騙取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由登記機關依法進行查處。
(三)登記機關要加強與當地規劃、城建、國土、房管、公安(消防)、環保、安監、城管、食藥監、文化、衛生等部門信息溝通,做好工作銜接。各部門按照《成都市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工,加強對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事中事后監管,切實履行好對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
五、加強組織保障,確保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登記制改革試點有序開展
(一)加強組織領導。試點登記機關要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主動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并結合當地實際擬制實施意見,明確職責分工,確保改革舉措有序實施、落地生根。
(二)加強業務培訓。試點登記機關要加強對登記人員的業務培訓,熟練掌握有關改革具體規定、提交材料規范、內部工作流程及相關登記操作軟件,為改革的順利實施打好基礎。
(三)注重宣傳引導。試點登記機關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各種媒介做好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登記制改革試點的宣傳解讀,提高政策知曉度和社會參與度,不斷釋放改革紅利。
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登記可參照執行。
登記機關在改革試點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上報市工商局注冊分局。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登記承諾書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2日
注:
1.本文書適用于企業及分支機構辦理設立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2.企業申請設立登記,本承諾書由全體投資人簽署(自然人申請人由本人簽字,非自然人申請人加蓋公章);申請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由企業加蓋公章。
3.企業分支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由企業加蓋公章。
4.企業及分支機構申請設立登記無需填寫注冊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5.根據實際情況,在取得方式和房屋性質欄的□中打“√”。
6.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應當使用A4型紙。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簽署;手工填寫的,使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填寫、簽署。
場所負面清單
下列場所不得申報登記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
(1)非(違)法建筑、危險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為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
(2)歷史建筑、公園、公共綠化地帶內的場所,不得作為實行會員制、為少數人服務的會所以及從事高檔餐飲、茶樓等經營活動的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
(3)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的場所,不得作為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等的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
(4)未經有利害關系業主同意、未依法取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住宅,不得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
(5)工業集中發展區域外的場所,不得作為工業企業經營場所,按照《成都市嚴格限制工業園區外新上工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成府發〔2009〕25號)規定,經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除外。
(6)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的場所不得作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企業的經營場所。
(7)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或居民住宅樓(院)內的場所,不得作為從事網吧、游戲(游藝)活動等企業的經營場所。
(8)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的場所,不得作為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
(9)鐵路、礦區、油田、機場、港口、軍事禁區、施工工地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附近的場所,不得作為收購廢舊金屬企業的經營場所。
(10)住宅小區、學校和醫院周邊、重點街道沿街商鋪的場所,不得作為從事噴繪、噴漆、屠宰、制革、飼料加工、食品發酵等存在大氣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經營活動企業的經營場所。
(11)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不得作為從事娛樂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
(12)各區(市)縣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城市管理實際需要,依法明確的不得作為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的其他場所。
(13)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市有關規定,不得作為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的其他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