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工商發〔2017〕18號《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在成都自貿區開展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登記制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一)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登記制,是指登記機關將申請人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登記為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無需提交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合同等其他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的登記制度。適用范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