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國土房管局天津市環保局關于取消礦山復墾保證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津財綜〔2018〕44號
有關區人民政府,有關委、局,有關礦業企業: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關于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指導意見》(財建〔2017〕638號),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落實企業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責任,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和市環保局就取消礦山復墾保證金或景觀協調保證金(以下簡稱礦山復墾保證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消礦山復墾保證金
我市已設立的礦山復墾保證金監管專用賬戶按以下程序取消。對于采礦證尚在有效期的礦業企業,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申請,并出具履行治理責任承諾書,將礦山復墾保證金及其利息歸還企業;對治理責任主體未滅失的礦業企業,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礦山恢復治理并通過驗收的,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申請,礦山復墾保證金及其利息歸還給企業;對治理責任主體已滅失的礦業企業,或到期未按規定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申請的礦業企業,不再退還礦山復墾保證金及其利息,全額上繳市財政,專項用于我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項目,相應撤銷礦山復墾保證金專用賬戶。上述礦山復墾保證金退還事項由行業主管部門通過媒體履行公示程序。
二、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責任
礦山復墾保證金取消后,治理責任主體未滅失的,由礦業企業繼續履行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責任;治理責任主體滅失的,由相關區人民政府承擔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責任,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1號)要求,對開采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進行治理修復。
三、確保退還后礦山復墾保證金??顚S?/strong>
礦山復墾保證金退還后,由礦業企業自主使用,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經費預算、工程實施計劃、進度安排等,專項用于礦區地質環境治理修復以及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等方面。對于未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開展治理恢復工作的企業,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四、加快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實施
各區政府要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作為重要任務,明確要求,分工負責,限期完成。引導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按照“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大力探索構建“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發式治理、市場化運作”的新模式。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新農村建設、棚戶區改造、地質災害治理、土地整治等有機結合起來,加強政策與項目資金的整合與合理利用,形成合力,切實提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成效。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國土房管局
天津市環保局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