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在廈就業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納入社會保險統籌范圍的通知
廈勞社〔2005〕260號
各有關單位:
為實施《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現就在廈就業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照規定辦理了就業手續,并與我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按照我市社會保險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二、在本通知下發之前與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0日內到地稅部門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手續;自本通知下發之日后與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按照我市社會保險規定的時間內到地稅部門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三、在我市就業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按外來員工或外來管理、技術人員的繳費標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并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四、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與我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離開廈門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結余額可隨同本人社會保險關系一同轉移;無法轉移的,經批準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在臺灣、香港、澳門地區辦理退休手續并開始領取養老金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我市的社會保險關系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結余額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五、按外來管理、技術人員繳費標準參加失業保險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失業后仍居住在廈門的,可按《廈門市失業保險條例》【最新修訂為《廈門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后離開廈門的,參照外來員工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
六、本通知僅規定基本事項,今后將逐步完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并適用于全體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參保人員。
七、社會保險規定涉及的概念和術語含義與臺灣、香港、澳門地區不一致的,以我市現行規定為準。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