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發〔2019〕48號《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將澳門納入保險資金境外可投資地區的通知》為規范保險資金境外投資行為,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根據《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41號:第一條 為了維護在內地(大陸)就業、居住和就讀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臺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港澳臺居民)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保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
教學廳〔2018〕12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9年面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為加強對面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招收研究生(以下簡稱面向港澳臺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面向港澳臺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人社部發〔2018〕5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一、在內地(大陸)求職、就業的港澳臺人員,可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以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
廈勞社〔2005〕260號《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在廈就業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納入社會保險統籌范圍的通知》一、依照規定辦理了就業手續,并與我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按照我市社會保險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司發通〔2018〕39號《司法部關于印發中國委托公證人(澳門)名單及簽名式樣、印鑒的通知》為方便內地用證部門更好地核對委托公證文書,現將司法部自2005年以來委托并仍履行職務的中國委托公證人(澳門)名單(共16人)及其簽名式樣、印鑒印發給你們。請你們轉發各市、縣(區)司法局及各公證處,作為受理涉澳公證文書的核驗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