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待遇統籌項目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豫人社〔2016〕10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中央駐豫各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豫政〔2015〕68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待遇統籌項目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具體處理意見:
一、繳費年度和繳費工資基數使用口徑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實行繳費年度,繳費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職工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根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是指職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內應該發放的,按國家和我省規定納入繳費工資基數項目的全年工資收入的月平均值。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其繳費工資基數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
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6月份(2014繳費年度)的繳費工資基數,按職工個人2013年月平均工資核定;2015年7月份至2016年6月份(2015繳費年度)的繳費工資基數按職工個人2014年月平均工資核定。
二、關于繳費工資基數
(一)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在職人員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項目。
1、基本工資。
(1)公務員的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
(2)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
(3)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
2、規范后的津貼補貼。
按照國家批復和省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1)工作性津貼。
(2)生活性補貼。
3、統一的津貼補貼(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
(1)人民警察警銜津貼。
(2)海關津貼。
(3)1993年工改保留的物價福利補貼。
(4)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津貼補貼。
4、年終一次性獎金。
5、不屬于上述規定范圍內的其他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二)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項目。
1、基本工資。
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以及按國家規定基本工資提高部分。
2、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人社、財政部門制定的績效工資基本水平參考標準(含原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繳費基數。事業單位沒有執行績效工資制度的,暫按當地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績效工資基本水平參考標準執行。
3、統一的津貼補貼(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
(1)教齡津貼。
(2)特級教師津貼。
(3)護齡津貼。
(4)特殊教育補貼。
(5)1993年工改保留的物價福利補貼。
(6)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津貼補貼。
4、不屬于上述規定范圍內的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三)參保單位和人員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執行與本單位性質不一致工資制度的,按批準的工資制度確定繳費工資基數。
(四)中央駐豫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工資基數暫參照上述規定的工資構成項目和標準確定,待今后國家統一明確項目和標準后再行調整。
三、關于待遇統籌項目
在職時為單位編制內正式工作人員、2014年9月30日前已經按規定辦理了退休(職)手續的退休(職)人員,且原辦理退休的單位符合此次改革后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的,按以下統籌項目和標準發放的基本養老金,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具體包括:
(一)基本退休(退職)費。
1、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納入基本退休費基數的項目。
(1)基本工資。按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及按國家和省規定基本工資提高部分。
(2)警銜津貼。
(3)海關津貼。
2、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對以下人員提高的退休費計發比例計算的待遇。
(1)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的人員。
(2)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
(3)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
(4)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男滿30年、女滿25年以上教齡的教師。
(5)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滿10年以上的人員。
(二)退休人員生活補貼。
1、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單位。
按照規范津貼補貼后的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
2、事業單位。
按照實施績效工資后的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
(三)退休后納入退休費基數繼續發放的其他項目。
1、1993年工改保留的物價福利補貼。
2、教齡津貼。
3、護齡津貼。
4、特級教師津貼。
5、因公致殘人員護理費。
(四)退休后按國家和省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
(五)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年加發的生活補貼。
(六)在本條前五項規定的統籌項目和標準外的其他待遇,養老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仍從原渠道列支。
(七)中央駐豫機關事業單位,暫參照上述規定的統籌項目和標準發放的基本養老金,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本意見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國家今后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