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地方稅務局舟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關于做好市區個體繳費人員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通知
舟地稅發〔2015〕34號
各有關繳費人:
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規定,市區個體繳費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為做好征繳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繳對象
依照《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第三條、第十六條規定,凡在市本級和普陀區社保中心參保的個體繳費人員,其社會保險費由定海地方稅務局城區稅務分局和普陀地方稅務局沈家門第一稅務分局進行征收。
二、征繳方法
(一)在社保經辦機構新辦理參保的個體繳費人員,社會保險費由地稅部門征繳。由繳費人員到銀行各營業網點辦理繳費賬戶,建立“一戶通”同城特約委托收款關系,并將“一戶通”協議返回地稅部門。
(二)已在市社保局參保且正在使用市工行、市中行扣款的個體繳費人員一次性批量轉換成“一戶通”扣款;已參保未由銀行代扣社會保險費的個體繳費人員,應逐步轉為地稅“一戶通”扣款。
三、征繳管理
(一)地稅機關每月根據社保部門核定的應繳費額進行扣款,扣繳費款劃入國庫。
(二)繳費人員每月初在繳費帳戶上應有足以支付應繳費額的存款。如余額不足,不能按時扣款,將會造成因欠費而影響社保待遇的享受。
(三)繳費人員如果社會保險費在當年度內連續6個月欠費,跨年度連續3個月欠費的,地稅機關將不再扣款。繳費人員如需要補繳的,應先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后才能繼續扣款。
(四)繳費人員如存在欠費需跨年度補繳的,應先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再按新年度的繳費標準扣款。
(五)因繳費人員參保變化等原因,造成多繳費款的,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后,報主管地稅分局按國庫退稅程序進行退費。
(六)繳費人員扣款賬戶、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扣款銀行、主管地稅機關和社保經辦機構進行修改,以便聯系與溝通。
四、相關部門工作要求
個體繳費人員社保費的征收,涉及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地稅機關、社保部門和銀行要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規定,相互協作,各司其職,以保證工作順利推進。
地稅機關負責社會保險繳費登記、扣款征收、繳費退庫,應征數、實征數和核銷數等數據的接收、反饋和核對工作,組織開展繳費短信提醒、宣傳咨詢等工作。
社保部門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參保手續辦理、應繳費額核定、退費受理審核,應征數和核銷數等數據的發送、實征數接收和核對工作。
銀行負責受理繳費賬戶開設,建立“一戶通”委托扣款關系,錄入并反饋繳費人信息登記等工作。
本通知由市地稅局、市社保局負責解釋。
舟山市地方稅務局
舟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