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地稅發〔2015〕34號《舟山市地方稅務局舟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關于做好市區個體繳費人員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通知》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規定,市區個體繳費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為做好征繳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舟地稅函〔2015〕62號《舟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社會保險費滯納金征收有關事項的通知》為推進我市社會保險費征收“規范化、法制化、稅收化”進程,進一步規范繳費申報,防范執法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并報經舟山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15年12月(費款所屬時間)起執行社會保險費滯納金制度?,F將有
《舟山市國家稅務局舟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地稅機關代征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及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公告》舟山市國家稅務局、舟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