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國家稅務局舟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地稅機關代征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及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公告
舟山市國家稅務局、舟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號
為方便納稅人辦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相委托代征稅收的通知》(稅總發〔2015〕155號)等有關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由舟山市地方稅務局代征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及代開增值稅發票。各級地稅機關仍由原征收機關在原征收場所按原有征收流程受理經辦納稅申報、計稅價格評估、稅款征收、稅收優惠備案、發票代開等有關事項。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舟山市國家稅務局
舟山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