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落實中央企業離休干部醫藥費保障機制的意見》的通知
組通字〔2008〕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老干部局,財政、人事、勞動保障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財務、離退休干部工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老干部局、財務局、勞動保障局,部分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黨組(黨委):
廣大企業離休干部為我國的革命、建設、改革事業,為國有企業的建立和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2000年以來,中央企業和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落實離休干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00〕61號)文件精神,在落實離休干部離休費、醫藥費,建立“兩費”保障機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隨著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中央企業離休干部醫藥費保障機制面臨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少數困難企業的離休干部醫藥費仍有拖欠。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確保中央企業離休干部醫藥費按規定實報實銷,中央組織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落實中央企業離休干部醫藥費保障機制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中央財政對困難中央企業離休干部醫藥費保障給予資金補助,進一步落實中央企業離休干部醫藥費保障機制,是中央關心離休干部、支持國企改革的重要舉措。這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各部門及中央企業要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著眼于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精心組織,統籌規劃,加強領導,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共同做好進一步落實中央企業離休干部醫藥費保障機制工作。
中央組織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將適時對落實中央企業離休干部醫藥費保障機制的有關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為落實好中央企業離休干部的生活待遇,確保離休干部醫藥費得到切實保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落實離休干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00〕61號)》文件有關精神,結合中央企業實際,就進一步落實中央企業離休干部醫藥費保障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條 對已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范圍的困難中央企業截止2007年底拖欠的離休干部醫藥費,中央財政一次性予以解決,所需經費從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列支并撥付有關中央企業。其他中央企業按照原經費渠道解決離休干部醫藥費拖欠,對原渠道解決確有困難的,中央財政給予適當支持。各有關中央企業要確保補助資金??顚S?,盡快按規定解決離休干部醫藥費拖欠問題。
第二條 建立中央財政對困難中央企業離休干部醫藥費保障的支持機制,中央財政對連續兩年虧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央企業的離休干部醫藥費按離休干部人數、人均一定標準給予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對已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范圍的中央企業,其補助資金通過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由符合條件的企業按預算規定程序申報辦理。其他中央企業,由企業所屬中央部門按年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申報,并進行復核匯總,報財政部審核后,中央財政將補助資金通過中央部門劃撥到中央企業。
第三條 中央企業原則上要參加所在地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以下簡稱“所在地單獨統籌”)。參加所在地單獨統籌后,中央企業要繼續為本單位離休干部醫療保障提供服務,主動協調配合地方財政、勞動保障及醫療衛生等部門做好離休干部醫藥費保障的相關管理服務工作。未參加所在地單獨統籌的中央企業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離休干部醫藥費按規定實報實銷。
第四條 對參加所在地單獨統籌的中央企業,地方勞動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予以接納,并按照和地方企業同等的政策統一做好中央企業參加所在地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工作。對中央企業繳納的統籌資金不得單獨列帳、封閉運行,確保離休干部醫療待遇的落實。地方組織部門、老干部工作等部門要加強協調和督促檢查,協助做好中央企業參加所在地單獨統籌工作。按照中辦廳字〔2000〕61號文件的規定,對確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基金缺口,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核實后,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條 中央企業要對補助資金實行專帳管理,??顚S?,不得擠占和挪用,確保資金用于離休干部參加所在地單獨統籌及醫藥費報銷。補助資金當年有結余的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六條 各中央企業的集團公司或主管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按照規定要求做好企業離休干部醫療待遇的保障工作,對所屬企業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要采取各種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強對離休干部醫藥費的管理、督促和檢查,保證離休干部醫藥費按規定實報實銷,不再發生新的拖欠。
第七條 本意見所稱中央企業,包括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中央和國家機關其他部門管理的中央企業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屬企業。
第八條 本意見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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