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資〔2016〕44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離休干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離休干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
財資〔2016〕80號《財政部關于〈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離休干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為規范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根據《預算法》等有關規定,現就《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離休干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資〔2016〕44號)有關責任追究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組通字〔2008〕46號 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落實中央企業離休干部醫藥費保障機制的意見》的通知:為落實好中央企業離休干部的生活待遇,確保離休干部醫藥費得到切實保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落實離休干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的通知》(
問: 其他應收款核算哪些內容? 答: 其他應收款是指企業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其主要內容包括: 1.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如因企業財產等遭受意外損失而應向有關保險公司收取的賠款等; 2.應收的出租包裝物租金; 3.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如為職工墊付的水電費、應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