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對破產企業失業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答復
豫人社辦〔2019〕1號
開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破產企業失業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汴人社文〔2018〕92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處置“僵尸企業”過程中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險工作的意見》(豫政辦〔2018〕83號)等法規和文件規定,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企業,從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日起,不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關系應當及時停保,職工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終止。但是,由于破產企業資產清算、社會保險欠費清欠或核銷均需要一定時間,因此破產清算組織一般無法在宣告破產之日向職工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破產清算組織清償或處理好失業保險欠費問題后,根據其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受理職工失業保險待遇申請,對于符合條件人員按照審批日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其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此復。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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