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確定恰當的出資金額?
根據新法,出資金額可以由股東(發起人)自行決定。于是有觀點認為,股東(發起人)可隨意認繳注冊資本并無限期不履行出資義務。其實,即便是按照修訂后的《公司法》,股東(發起人)仍舊是在認繳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認繳出資的范圍仍舊是決定股東(發起人)承擔責任范圍的決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約定出資期限也并非意味著可無期限不履行出資義務。出資期限可約定并非意味著長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無需承擔責任。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資期限的強制,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起人)仍舊有權要求該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起人)承擔出資義務。
因此,股東(發起人)在設立公司時,仍應理性、客觀地協商確定注冊資本及出資期限。切忌不切實際地認繳出資及毫不忌諱地違反出資義務,以免加重自身的責任及承擔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企業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出資形式?
根據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可用的出資形式主要包括貨幣以及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如下根據新法規定,結合實務操作,分析各種常見出資方式的注意事項。
(一)現金出資要注意什么問題?
以貨幣資金出資,無需進行任何評估作價,并且公司可運用該貨幣資金購買所需要的財產物資、專利技術,用于投資及支付各項費用、償付債務,具有極大的財務靈活性。同時,貨幣資金出資一般不會出現出資溢價問題,可以簡化財務處理手續。因此,貨幣資金是出資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資方式,也是企業最愿意接受的出資方式。對此,股東在采取貨幣資金出資的方式時,應注意如下的事項:
1、資金來源
《公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認定。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br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儲備基金轉增資及外方股東出資超出其認繳注冊資本部分轉增資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規定“詳細披露公司設立及增資時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來源及合法性”。
根據前述規定,在審查出資貨幣資金的合法性問題上,應注意審查出資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等主體)資金來源的合法性,一般情況下,應注意:
出資來源于另一企業解散所分取的財產,該企業是否依法清算;
出資來源于其他企業分得的紅利,出資人是否依法繳納所得稅;
出資來源于拆借資金,是否履行資金拆借的合法手續;
出資來源是否為違法所得或不當得利;
出資人對出資來源是否具有處分的權利,是否包含其他人的部分權利(例如共同財產的其他共有人等),或是否存在被限制處分的情況。
2、出資成本
匯率折算和手續費將可能增加出資的成本。如以非本位幣(即人民幣,下同)出資的,則需要按照規定的匯率折算為本位幣,但由于匯率存在不穩定性,出資在匯率折算過程中將會發生損失,增大資本投入。另外,由于銀行轉賬出資需要手續費且各銀行的手續費收費不一致,外幣現鈔出資存人銀行亦需要支付手續費。因此,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折算匯率和手續費的承擔可避免出資的損失和糾紛的發生,降低出資不足的風險。
當出資人的實際出資額超過章程所限定的數額時,企業應當將其轉為臨時負債,并與出資者及時溝通,作出歸還或其他處理的決定。
3、辦理手續
根據新法,各出資人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投入資本金的,分別提供銀行出具的進帳單原件。各出資人應當按各自認繳出資的出資時間足額繳納資金。此外,出資人必須為章程中所規定的投資人。
因此,股東在銀行臨時帳戶投入資本金時,須經由自己賬戶劃出,或者以現金交割,在銀行單據“用途/款項來源/摘要/備注”一欄中注明“投資款”或“出資款”。
(二)土地使用權出資要注意什么問題?
《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在不少國有企業中,土地使用權是其擁有的最具價值的資產,并成為其股份制改造和組建公司時最重要的出資標的。在中外合資企業中,土地使用權亦成為中方投資者最為經常和普遍的投資形式,中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外方以資金投入作為合作條件則成為這種企業的重要法律特征。
由于土地使用權在我國的規定復雜,因此,以土地出資在公司實務和司法實踐中也顯得相當地復雜。一般而言,需要注意如下事項:
1、出資條件
第一,土地出資是使用權出資,而不是所有權。
在我國,土地是一種十分特殊的財產,只有國家和集體組織才能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因此,任何企業對土地享有的權利僅為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當企業以土地出資的時候,所稱出資的標的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第二,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國有土地,而且經過有償出讓。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能夠作為財產權進行轉讓的只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此,若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資,則必須先將集體土地通過“招拍掛”途徑變為國有土地。其次,在我國仍然存在一些歷史沿襲下來的國有土地無償劃撥給國有企業使用的情況,對于這些從國家無償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依法是不能作為出資使用的,必須先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
《公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币虼?,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存在被認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風險。
第三,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未設權利負擔。
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干凈的,沒有抵押權之類的權利負擔,否則就可能被其他權利人追索而在財產價值上發生貶損,甚至完全失去投資的價值。這種存在權利瑕疵的權利將使投資者或股東的出資變得不實,違反公司法所確定的資本確定原則,在內部會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在外部則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出資人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币虼?,出資人以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存在被認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風險。
2、履行方式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br />
根據前述規定,交付和產權登記是土地使用權出資行為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除了將土地實際移交給公司外,還需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應只有經過登記,公司才能取得真正的、完整的、排他的土地使用權,出資人才完全履行了其出資的義務。
實踐中,只實際交付土地而未辦產權登記或只辦理了產權登記而未實際交付土地的情況相當普遍,都屬于出資義務的部分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未交付土地意味著出資人對公司財產的占有,損害著公司的財產利益。未辦產權登記則意味著出資人對土地權利的保留、公司對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缺少法律的效力以及隨時有可被追索的風險。
3、稅費成本
企業以房地產進行投資的,在計算投資人納稅額的問題上,根據不同稅種其處理有所不同,具體內容如下:
【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文規定“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二、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br />
【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以下簡稱“財稅[2006]21號”)文第五條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币簿褪钦f,對2006年3月2日以后發生的,以土地投資、聯營的,如果被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被投資人和以土地投資的投資人均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如果被投資、聯營的企業為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說被投資、聯營的企業并非將土地用于房地產開發的,仍應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土地使用權出資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因此,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超過賬面價值的部分應根據以上規定繳納所得稅。
【印花稅】企業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業務,其實質上是反映轉讓房地產和以房地產投資雙重經濟行為。因《公司法》規定,投資人以房產、土地作為投資的,房產、土地應當辦理轉移手續,將房產、土地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根據印花稅規定,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應當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其計稅價格應當按評估機構評估價為依據。
根據新法,出資金額可以由股東(發起人)自行決定。于是有觀點認為,股東(發起人)可隨意認繳注冊資本并無限期不履行出資義務。其實,即便是按照修訂后的《公司法》,股東(發起人)仍舊是在認繳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認繳出資的范圍仍舊是決定股東(發起人)承擔責任范圍的決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約定出資期限也并非意味著可無期限不履行出資義務。出資期限可約定并非意味著長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無需承擔責任。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資期限的強制,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起人)仍舊有權要求該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起人)承擔出資義務。
因此,股東(發起人)在設立公司時,仍應理性、客觀地協商確定注冊資本及出資期限。切忌不切實際地認繳出資及毫不忌諱地違反出資義務,以免加重自身的責任及承擔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企業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出資形式?
根據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可用的出資形式主要包括貨幣以及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如下根據新法規定,結合實務操作,分析各種常見出資方式的注意事項。
(一)現金出資要注意什么問題?
以貨幣資金出資,無需進行任何評估作價,并且公司可運用該貨幣資金購買所需要的財產物資、專利技術,用于投資及支付各項費用、償付債務,具有極大的財務靈活性。同時,貨幣資金出資一般不會出現出資溢價問題,可以簡化財務處理手續。因此,貨幣資金是出資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資方式,也是企業最愿意接受的出資方式。對此,股東在采取貨幣資金出資的方式時,應注意如下的事項:
1、資金來源
《公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認定。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br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儲備基金轉增資及外方股東出資超出其認繳注冊資本部分轉增資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規定“詳細披露公司設立及增資時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來源及合法性”。
根據前述規定,在審查出資貨幣資金的合法性問題上,應注意審查出資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等主體)資金來源的合法性,一般情況下,應注意:
出資來源于另一企業解散所分取的財產,該企業是否依法清算;
出資來源于其他企業分得的紅利,出資人是否依法繳納所得稅;
出資來源于拆借資金,是否履行資金拆借的合法手續;
出資來源是否為違法所得或不當得利;
出資人對出資來源是否具有處分的權利,是否包含其他人的部分權利(例如共同財產的其他共有人等),或是否存在被限制處分的情況。
2、出資成本
匯率折算和手續費將可能增加出資的成本。如以非本位幣(即人民幣,下同)出資的,則需要按照規定的匯率折算為本位幣,但由于匯率存在不穩定性,出資在匯率折算過程中將會發生損失,增大資本投入。另外,由于銀行轉賬出資需要手續費且各銀行的手續費收費不一致,外幣現鈔出資存人銀行亦需要支付手續費。因此,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折算匯率和手續費的承擔可避免出資的損失和糾紛的發生,降低出資不足的風險。
當出資人的實際出資額超過章程所限定的數額時,企業應當將其轉為臨時負債,并與出資者及時溝通,作出歸還或其他處理的決定。
3、辦理手續
根據新法,各出資人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投入資本金的,分別提供銀行出具的進帳單原件。各出資人應當按各自認繳出資的出資時間足額繳納資金。此外,出資人必須為章程中所規定的投資人。
因此,股東在銀行臨時帳戶投入資本金時,須經由自己賬戶劃出,或者以現金交割,在銀行單據“用途/款項來源/摘要/備注”一欄中注明“投資款”或“出資款”。
(二)土地使用權出資要注意什么問題?
《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在不少國有企業中,土地使用權是其擁有的最具價值的資產,并成為其股份制改造和組建公司時最重要的出資標的。在中外合資企業中,土地使用權亦成為中方投資者最為經常和普遍的投資形式,中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外方以資金投入作為合作條件則成為這種企業的重要法律特征。
由于土地使用權在我國的規定復雜,因此,以土地出資在公司實務和司法實踐中也顯得相當地復雜。一般而言,需要注意如下事項:
1、出資條件
第一,土地出資是使用權出資,而不是所有權。
在我國,土地是一種十分特殊的財產,只有國家和集體組織才能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因此,任何企業對土地享有的權利僅為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當企業以土地出資的時候,所稱出資的標的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第二,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國有土地,而且經過有償出讓。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能夠作為財產權進行轉讓的只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此,若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資,則必須先將集體土地通過“招拍掛”途徑變為國有土地。其次,在我國仍然存在一些歷史沿襲下來的國有土地無償劃撥給國有企業使用的情況,對于這些從國家無償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依法是不能作為出資使用的,必須先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
《公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币虼?,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存在被認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風險。
第三,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未設權利負擔。
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干凈的,沒有抵押權之類的權利負擔,否則就可能被其他權利人追索而在財產價值上發生貶損,甚至完全失去投資的價值。這種存在權利瑕疵的權利將使投資者或股東的出資變得不實,違反公司法所確定的資本確定原則,在內部會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在外部則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出資人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币虼?,出資人以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存在被認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風險。
2、履行方式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br />
根據前述規定,交付和產權登記是土地使用權出資行為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除了將土地實際移交給公司外,還需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應只有經過登記,公司才能取得真正的、完整的、排他的土地使用權,出資人才完全履行了其出資的義務。
實踐中,只實際交付土地而未辦產權登記或只辦理了產權登記而未實際交付土地的情況相當普遍,都屬于出資義務的部分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未交付土地意味著出資人對公司財產的占有,損害著公司的財產利益。未辦產權登記則意味著出資人對土地權利的保留、公司對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缺少法律的效力以及隨時有可被追索的風險。
3、稅費成本
企業以房地產進行投資的,在計算投資人納稅額的問題上,根據不同稅種其處理有所不同,具體內容如下:
【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文規定“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二、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br />
【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以下簡稱“財稅[2006]21號”)文第五條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币簿褪钦f,對2006年3月2日以后發生的,以土地投資、聯營的,如果被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被投資人和以土地投資的投資人均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如果被投資、聯營的企業為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說被投資、聯營的企業并非將土地用于房地產開發的,仍應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土地使用權出資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因此,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超過賬面價值的部分應根據以上規定繳納所得稅。
【印花稅】企業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業務,其實質上是反映轉讓房地產和以房地產投資雙重經濟行為。因《公司法》規定,投資人以房產、土地作為投資的,房產、土地應當辦理轉移手續,將房產、土地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根據印花稅規定,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應當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其計稅價格應當按評估機構評估價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