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2019年修訂版全文)【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7年4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4號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3年5月31日國務院第十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3年7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2019年修訂版全文(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5號)(2009年6月26日交通運輸部發布;根據2013年12月24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3月3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號(全文)第一條 為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申請、簽發和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船員注冊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版全文)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2號:第一條 為規范船員注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制定本辦法。
海船員〔2017〕256號《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海員外派備用金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為進一步規范海員外派備用金(以下簡稱備用金)管理,推進船員管理放管服改革,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現將海員外派備用金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