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海員外派備用金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海船員〔2017〕256號
長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各海員外派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海員外派備用金(以下簡稱備用金)管理,推進船員管理放管服改革,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要求,現將海員外派備用金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海員外派備用金的繳存
(一)申請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的企業應繳存備用金,繳存標準為100萬元人民幣,以現金或等額銀行保函形式繳存。
(二)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的企業應選擇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的銀行繳存備用金。
(三)繳存備用金的企業應與銀行簽訂《海員外派備用金繳存協議書》?!逗T外派備用金繳存協議書》由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的企業和銀行按照《海員外派備用金繳存協議書基本框架和要求》(附件1)擬定,并將《海員外派備用金繳存協議書》復印件報送相應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四)申請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的企業以現金形式繳存備用金的,須持《營業執照》副本到銀行開設專門賬戶并辦理存款手續。
備用金本金和利息歸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的企業所有,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的企業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備用金利息。
(五)申請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的企業以保函形式繳存備用金的,由銀行出具受益人為相應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不可撤銷保函(附件2),保函正本由相應直屬海事管理機構保存。
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的企業應在其海員外派資質存續期間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為兩年。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的企業應在保函到期前一個月延長保函有效期。
(六)已經取得從事海員外派業務資質的企業應于2017年10月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的數額和形式繳存備用金,憑據繳存證明到相應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提取原來繳納的備用金及利息。
二、海員外派備用金的使用范圍
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的企業拒絕承擔或無力承擔突發事件責任時,可以動用備用金,用于支付外派海員回國或者接受其他緊急救助產生的費用。
三、海員外派備用金的使用程序
(一)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的企業拒絕或者無力承擔發生突發事件的責任時,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書面通知敦促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的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支付外派海員回國或者接受其他緊急救助的費用。
(二)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的企業在上述通知發出后的5個工作日內仍未支付外派海員回國或者接受其他緊急救助的費用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做出使用備用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的企業和銀行,同時出具《海員外派備用金取款通知書》(附件3)。銀行根據書面通知和《海員外派備用金取款通知書》,從備用金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現金或轉賬方式支付給指定的人員或單位。
(三)提供保函的銀行應在收到《海員外派備用金取款通知書》和書面通知5個工作日內,履行擔保責任。
四、海員外派備用金的補充和退還
(一)海員外派備用金使用后,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的企業應自使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備用金補足到100萬元人民幣。
(二)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的企業停止開展海員外派業務并申請注銷海員外派資質的,應當對其派出的海員做出妥善安排,并將安排方案連同有效期不少于2年的備用金繳存憑證或者保函報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三)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的企業自報告安排方案之日起2年內未發生應承擔責任的突發事件或者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的企業超過2年未再派遣海員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出具書面通知和《海員外派備用金取款通知書》,銀行根據書面通知和《海員外派備用金取款通知書》,退還其繳存的備用金或允許其撤銷保函。
五、海員外派備用金的管理
(一)海員外派備用金實行??顚S?。
(二)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與備用金繳存銀行應建立嚴密的監控措施,防止海員外派備用金的非法動用。
(三)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的企業應每季度向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提供備用金存款對賬單。
(四)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的企業違反本通知要求未按期繳存或補足備用金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在備用金應繳存或補足之日起一個月內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撤銷其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的資質。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2017年5月26日
附件:
1.海 員外派備 用金繳存協 議書基本框 架及要 求
2.海 員外派備 用金銀行保 函
3.海 員外派備 用金取款通 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