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2019〕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2019年修訂版全文)(201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2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
法釋〔2008〕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全文廢止】
《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全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經協商,現就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問題作出如下安排:
合同的簽署對于合同的效力有著重要的影響,在這一過程中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在民商事活動中十分常見。但其與單位的蓋章有何聯系與區別?法定代表人的權限是否對相對人有影響?另一個經常被問及的問題是,合同書上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而未加蓋公司公章,這樣的合同是否生效?尤其是,當法定代表人面對成百上千份合同時,多以加蓋“人名章”的方
法發〔2017〕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和調解速裁操作規程(試行)》
法釋〔2018〕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為維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規定,結合審判實際,現就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