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修訂〈河南省新型墻體材料認定管理辦法〉有關內容的通知》(全文)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工作有關要求,推動新型墻材認定事項的網上辦理,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降低辦事成本,根據《河南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并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對《河南省新型墻體
《浙江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2017年修訂版(全文)(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
豫建〔2018〕28號《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改革完善墻體材料革新管理制度的通知》為貫徹落實《河南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型墻材推廣應用行動方案》(發改辦環資〔2017〕212號)以及國家和我省“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將墻材革新工作重心轉向事中事后監管,規范新型墻體材料在建設工程中的應
豫建〔2018〕27號《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實行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標識管理的通知(試行)》為貫徹《新型墻材推廣應用行動方案》(發改辦環資〔2017〕212號)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可追溯制度,規范我省新型墻體材料生產經營行為,引導生產企業增強質量意識和品牌意識,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產品質量提升,根據《中華
河南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條例 (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使用和監督管
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18號 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和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前年度欠繳或預繳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關執收單位應當足額征收或及時清算,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