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修訂〈河南省新型墻體材料認定管理辦法〉有關內容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工作有關要求,推動新型墻材認定事項的網上辦理,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降低辦事成本,根據《河南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并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對《河南省新型墻體材料認定管理辦法》豫建墻〔2018〕19號進行了修訂?,F將主要修改內容通知如下:
一、第八條修改為:
“企業申請新型墻體材料認定,須提供下列資料:
1. 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申請表(見附件1);
2.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 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備案文件;
4. 燒結類產品主要原材料涉及采礦許可的,應當出具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或者合法有效的供貨合同;
5. 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型式檢驗有效期內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申報資料提交時需提供原件,審驗后留存加蓋企業公章的A4紙復印件,并按照以上目錄順序裝訂成冊。
申報資料中第2、3、4項可以通過有關部門或機構的數據共享獲得的,企業可不再提供,具體要求由省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另行通知。”
二、第九條修改為:
“屬于市級認定的產品,由生產企業向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提出認定申請、提交申報資料,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認定。
屬于省級認定的產品,由生產企業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提出認定申請、提交申報資料,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認定。”
三、第十一條修改為:
“省、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負責對受理的認定申請進行資料審查。對于資料審查通過的產品,屬于初次認定或換證時工藝、設備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組織認定委員會對企業進行現場考核??己藘热葜饕ǎ荷a、計量、檢驗設備,生產工藝,各種管理規章制度、臺賬,技術文件資料等。
其中,對于申請省級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的,省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應當征求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的意見,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未按時回復視為無意見;在組織對企業現場考核中,應當包含1名以上當地認定委員會成員或行業管理人員。”
四、第十二條修改為:
“省、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產品是否通過認定的決定。
對通過認定者,應當在有關媒體上公示5個工作日,如無異議,頒發《認定書》;對未通過認定者,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第十四條修改為:
“《認定書》有效期為兩年。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企業應向發證部門提出復檢換證申請,經復檢合格的給予換證。不按期申報復檢的,《認定書》自動作廢。逾期再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八條執行。”
六、第十五條修改為:
“企業復檢換證時,應提供新型墻體材料認定申請表和有效期內的產品型式檢驗報告。”
七、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有關要求,結合以上修改內容,對《河南省新型墻體材料認定(換證)申請表》 進行了局部修改和調整。
根據本通知規定,對《河南省新型墻體材料認定管理辦法》作相應修訂,部分條目及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并重新公布。
附件:《河南省新型墻體材料認定管理辦法》(2018年8月23日修訂)
2018年8月23日
河南省新型墻體材料認定管理辦法
(2018年8月23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型墻體材料推廣和應用,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產業優化升級,根據《河南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鞏固粘土磚瓦窯廠治理整頓成果的意見》(豫政辦〔2009〕35號)【全文廢止】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是指對符合《河南省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產品及其生產規模、工藝和技術裝備等進行認定。申請認定的產品名稱須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命名。
經認定的產品,可以在河南省建設工程中推廣應用;其生產企業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新型墻體材料稅收等優惠政策。使用經認定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建設工程項目,可優先參加國家、省、市各類試點示范工程、優質工程獎項的評定。
第三條 省和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型墻體材料認定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認定工作實行省、市分級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產品、板材類產品(含水泥預制件、裝配式墻材部品等)的認定,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負責本轄區內其他產品的認定。
第四條 通過認定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河南省新型墻體材料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墩J定書》實行省級統一印制、編號和管理,省、市(省直管縣、市)分級發放。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官方網站,對經過認定的產品進行公示,并提供《認定書》查詢服務。
《認定書》在全省范圍有效,經認定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可以在全省推廣使用,各市縣不得對外市縣生產、已經取得《認定書》的產品進行重復認定。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所生產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由外省企業生產、在本省使用的產品符合《河南省新型墻體材料目錄》,且持有所在地墻體材料革新主管部門頒發的新型墻體材料認定證書的,經使用地(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查驗有效期內的《認定書》及型式檢驗報告原件后,可以在建設工程中推廣使用。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由企業自愿申請。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墻體材料生產企業,可以申請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
1. 屬于國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范圍;
2. 符合質量標準,并經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3. 具有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技術和檢測手段等質量控制體系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4. 具有唯一性產品標識(具體標識辦法按照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5.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企業申請新型墻體材料認定,須提供下列資料:
1. 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申請表(見附件1);
2.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 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備案文件;
4. 燒結類產品主要原材料涉及采礦許可的,應當出具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或者合法有效的供貨合同;
5. 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型式檢驗有效期內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申報資料提交時需提供原件,審驗后留存加蓋企業公章的A4紙復印件,并按照以上目錄順序裝訂成冊。
申報資料中第2、3、4項可以通過有關部門或機構的數據共享獲得的,企業可不再提供,具體要求由省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另行通知。
第九條 屬于市級認定的產品,由生產企業向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提出認定申請、提交申報資料,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認定。
屬于省級認定的產品,由生產企業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提出認定申請、提交申報資料,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認定。
第三章 評審和認定
第十條 省、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成立新型墻體材料認定委員會,負責對產品認定的技術咨詢和現場考核。認定委員會由專家和管理人員5人以上組成。
第十一條 省、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負責對受理的認定申請進行資料審查。對于資料審查通過的產品,屬于初次認定或換證時工藝、設備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組織認定委員會對企業進行現場考核??己藘热葜饕ǎ荷a、計量、檢驗設備,生產工藝,各種管理規章制度、臺賬,技術文件資料等。
其中,對于申請省級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的,省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應當征求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的意見,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未按時回復視為無意見;在組織對企業現場考核中,應當包含1名以上當地認定委員會成員或行業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省、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產品是否通過認定的決定。
對通過認定者,應當在有關媒體上公示5個工作日,如無異議,頒發《認定書》;對未通過認定者,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新型墻體材料認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認定書》有效期為兩年。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企業應向發證部門提出復檢換證申請,經復檢合格的給予換證。不按期申報復檢的,《認定書》自動作廢。逾期再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八條執行。
第十五條 企業復檢換證時,應提供新型墻體材料認定申請表和有效期內的產品型式檢驗報告。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復檢換證:
1.發生違法、違規以及重大事故的;
2.新型墻體材料抽檢不合格、整改未完成的;
3.經查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4.同一產品在有效期內被兩次停用《認定書》的;
5.產品已不在新型墻材目錄內或不符合相關產業政策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發證部門吊銷《認定書》,并在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1.在有效期內發生違法、違規或重大質量事故(包括二次檢查不合格)的;
2.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認定書》的;
3.在有效期內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八條 在《認定書》有效期內,產品監督檢查不合格的,由發證部門下達停用《認定書》通知。企業經過整改,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驗收合格后報發證部門批準恢復使用《認定書》。
第十九條 企業因撤銷、破產、資產重組或其它原因終止生產經營的,應注銷產品《認定書》。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對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監督檢查制度,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公布。
《認定書》的停用、恢復、吊銷、注銷等信息都應當在省和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網站上進行公布;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應當在市級《認定書》信息發布的同時,向省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進行報送。
第二十一條 建立認定產品統計管理制度。認定產品所在企業應按規定向當地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上報有關生產、銷售和經營情況,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應將相應情況匯總上報省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認定書》只對申報的產品有效。
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認定委員會及相關工作人員必須公正廉潔,不得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新型墻體材料確認管理辦法的通知》(豫建墻〔2009〕8號)同時廢止。其它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
1. 河南省新型墻體材料認定申請表
2. 河南省新型墻體材料認定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