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企〔2011〕114號《財政部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問題的通知》為切實做好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現就地方國有企業及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軍工等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
財資〔2015〕65號《財政部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一、為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推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中央財政對地方廠辦大集體改革繼續給予補助和獎勵。補助比例按國辦發〔2011〕18號文件規定不變,獎勵比例統一確定為30%。
財資〔2016〕81號《財政部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有關責任追究事項的補充通知》為規范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根據《預算法》等有關規定,現就《財政部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11〕114號)有關責任追究事項補充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