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資〔2015〕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號),中央財政對地方廠辦大集體改革給予專項補助。為繼續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地方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中有關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為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推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中央財政對地方廠辦大集體改革繼續給予補助和獎勵。補助比例按國辦發〔2011〕18號文件規定不變,獎勵比例統一確定為30%。
二、廠辦大集體改革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仍按照“先預撥、后清算”的原則進行。預撥資金按中央財政應承擔補助和獎勵金額的100%比例撥付。廠辦大集體改革完成后,財政部依據各地上報的專項資金清算報告和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的審核意見,據實清算專項補助資金。
三、中央財政專項補助清算資金按照地方廠辦大集體改革方案規定的改革時點的在職職工人數、平均工齡、平均工資或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等因素計算確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將自籌資金和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統籌用于支持廠辦大集體企業接續職工各項社會保險關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等廠辦大集體改革相關支出,具體范圍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五、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屬地原則,對專項資金清算報告進行審核,審核重點包括:企業性質,地方政府制定的廠辦大集體改革方案規定的改革時點,改革時點的在職集體職工人數、職工工齡和上年工資水平,企業資產變現情況,在職職工勞動關系的處理情況,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方向等。
六、《財政部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11〕114號)繼續有效,其中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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