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有關責任追究事項的補充通知
財資〔2016〕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規范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根據《預算法》等有關規定,現就《財政部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11〕114號)有關責任追究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違規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財政部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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