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號(2018年修訂版)【附件廢止】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耕地占用稅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稅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耕地占用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寧波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1號: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耕地占用稅管理,根據《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按照《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號)等文件要求,現結合我市實際,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金華市地方稅務局金華市財政局金華市國土資源局關于明確市區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一、耕地占用稅納稅人主要依據農用地轉用(以下簡稱“農轉用”)審批文件認定。經申請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納稅人為農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納稅人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