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地方稅務局金華市財政局金華市國土資源局關于明確市區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市區(含婺城區、金東區,下同)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完善部門協作機制,防范執法風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等相關文件規定,經研究,現將有關征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耕地占用稅納稅人主要依據農用地轉用(以下簡稱“農轉用”)審批文件認定。經申請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納稅人為農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耕地占用稅農轉用批準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且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各區政府委托其所屬財政局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義務。
以婺城區人民政府、金東區人民政府為名義申請,但實際用地申請人為金華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金義都市新區管理委員會、金華山旅游經濟區、多湖中央商務區、金華市金義都市新區低丘緩坡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等建設主體的,由實際用地申請人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義務。
二、耕地占用稅納稅人應在獲準占用應稅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金華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直屬分局”)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三、市國土資源局各分局應在收到上級部門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批文后5個工作日內,將建設用地批文等審批資料復印傳遞給同級財政部門和直屬分局。
收到批文后,各區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土地成交價款管理規范資金繳庫行為的通知》(財綜〔2009〕89號)中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為用地申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所需稅款可以通過土地出讓支出預算予以安排”的規定,籌措資金及時申報繳納稅款。直屬分局收到國土部門審批資料后要按規定及時做好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市國土資源局各分局要繼續嚴格執行“先稅后證”的政策,在供地審批、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之前,要求申請人提供耕地占用稅完稅或免稅憑證,凡不能提供的,不予發放。在辦理手續后,應將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一聯與有關資料一并歸檔備查。
五、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稅發〔2013〕2號)要求,市國土資源局應在次年4月底前向直屬分局、各區財政局傳遞上年度《農用地轉用信息表》。
六、市地稅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建立定期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原則每年召開一次。
七、市國土資源局、市地方稅務局、各區財政部門應加強耕地占用稅風險管理。結合實際,分別編制《耕地占用稅信息管理臺賬》。每年4月底前由市地稅局組織三方對賬,比對各區上年度耕地占用稅申報繳納情況。
八、本公告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金華市地方稅務局
金華市財政局
金華市國土資源局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