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耕地占用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耕地占用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按照《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號)等文件要求,現結合我市實際,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經申請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
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二、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占地的當天。
三、耕地占用稅原則上在應稅土地所在地進行申報納稅。如涉及集中征收、跨地區占地需要調整納稅地點的,由寧波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四、對符合《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占用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地手續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備以下資料,符合條件的,由主管地稅機關出具不征稅證明(見附件):
(一)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項目主管部門批準的立項文書、項目報告、項目占地規劃圖紙等證明材料。
(二)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草地、葦田等其他農用地的:
1.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占用耕地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2.項目主管部門批準的立項文書、項目報告、項目占地規劃圖紙等證明材料。
(三)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證明材料。
五、耕地占用稅減免稅備案辦理完成后,我局授權由區縣(市)級稅務機關按月匯總備案。
六、各地地稅機關應積極與土地管理等部門溝通協調,定期開展耕地占用稅涉稅信息交換,建立健全“先稅后證”的源頭管控模式,明確涉稅信息交換的內容、方式,實現涉稅信息的交換共享,原則上每季度至少交換一次。
上述“先稅后證”的“證”指“建設用地批準書”。
七、本公告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證明
浙江省寧波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