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全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經協商,現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認可和執行問題作出如下安排:
法釋〔2008〕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全文廢止】
《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全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經協商,現就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問題作出如下安排:
法〔2018〕14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近期,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向我院請示,申請執行人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公安機關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書面答復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不予書面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4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經協商,達成《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并于2006年2月28日簽署。本《安排》已于2006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根據雙方一致意見,本